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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执保2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彬、刘长恒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彬,刘长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保232号之一申请人:李彬,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申请人:刘长恒,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申请人李彬与被申请人刘长恒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彬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长恒的银行存款48500元进行保全,申请人李彬以现金15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长恒在河北黄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存款48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洪军审 判 员  董传刚代理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效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