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3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张电席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象山分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电席,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象山分公司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3837号原告:张电席,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尹集镇菠林村菠林庄*组,现住浙江省象山县。委托代理人:庄允伟,浙XX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凯,浙XX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象山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路260号。法定代表人:徐忠波,该分公司经理。原告张电席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象山分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2017年5月31日,原告张电席申请变更本案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象山分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同日,原告张电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电席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电席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电席负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鲁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赖芒芒?PAGE?2??PAGE?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