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民初2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金才与山东聊城双赢投资有限公司、山东亿家新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才,山东聊城双赢投资有限公司,山东亿家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2334号原告李金才,男,194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告山东聊城双赢投资有限公司。地址:莘县北环。法定代表人赵学正,经理。被告山东亿家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嘉明经济开发区京九铁路东北外环路南150米。法定代表人赵素云,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才与被告山东聊城双赢投资有限公司、山东亿家新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金才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金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现对被告山东亿家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土地(聊城嘉明经济开发区北环路南、京九铁路以东)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予以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朝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小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