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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3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曾顺梅与屈礼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顺梅,屈礼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433号申请执行人曾顺梅,女,生于1973年10月28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屈礼泉,男,生于1975年7月12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执行曾顺梅与屈礼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屈礼泉名下的川E497**、川E497**号长江牌吊车两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宗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克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