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3民初2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南充市武华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诉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南充供电公司、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武华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南充供电公司,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3民初2201号原告南充市武华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地址南充市高坪区东观镇观音桥村。法定代表人杜正武,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洹岑,四川锐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南充供电公司,地址南充市涪江路228号。负责人廖学静,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鑫,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地址南充市涪江路196号。负责人蒲静,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鑫,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兴东,系公司综合部副主任。原告南充市武华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诉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南充供电公司、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南充市武华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市武华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南充市武华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小兵人民陪审员 蒲亨松人民陪审员 刘安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蒲佳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