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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民监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陈东东、石荣华等与彭金生排除妨害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彭金生,陈东东,石荣华,许瑶月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监5号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彭金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增勉。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东东。二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荣华。二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瑶月。二审上诉人彭金生与二审被上诉人陈东东、石荣华、许瑶月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徐民终字第270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葛 文审判员 胡晓文审判员 蔡青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珠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