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2执1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冰与焦红、王武青、李昭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冰,焦红,李昭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144-3号申请执行人李冰,男,35岁,汉族,万荣县。被执行人焦红,女,31岁,汉族,万荣县。被执行人王武青,男,35岁,汉族,万荣县。被执行人李昭彦,男,36岁,汉族,运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冰与被执行人焦红、王武青、李昭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0822执1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晓军执行员 张永祥执行员 薛 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超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