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2执1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冰与焦红、王武青、李昭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冰,焦红,李昭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144-3号申请执行人李冰,男,35岁,汉族,万荣县。被执行人焦红,女,31岁,汉族,万荣县。被执行人王武青,男,35岁,汉族,万荣县。被执行人李昭彦,男,36岁,汉族,运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冰与被执行人焦红、王武青、李昭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0822执1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晓军执行员  张永祥执行员  薛 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超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