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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执2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王红伟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王红伟,郑州宏鑫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91执25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与商务西六街交叉口东南角,组织机构代码86995309-4。负责人何方恩,行长。被执行人王红伟,男,汉族,1973年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被执行人郑州宏鑫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16号2号楼10层1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2498860Q。法定代表人刘庆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王红伟、郑州宏鑫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撤销对被执行人王红伟、郑州宏鑫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191执25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飞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王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