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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更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建伟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203号罪犯张建伟,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现在重庆市渝西监狱服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2014)沙法刑初字第4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建伟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18年6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24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6年3月22日,本院作出(2016)渝05刑更1005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2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于2017年5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以罪犯张建伟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建伟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四次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渝西监狱《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建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建伟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审判长 李 平审判员 郑雪梅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袁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