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执字第156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河支行、成都宏宇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河支行,成都宏宇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李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156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河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上南大街4号1栋1层1号。法定代表人:杨义琳,行长。被执行人:成都宏宇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大道三河段76号。法定��表人:安志勇,总经理。被执行人:李薇,女,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成民初字第307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河支行申请执行成都宏宇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李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本金9000000元及利息、其他费用76041.4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成都宏宇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李薇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作出(2015)成执字第1563号执行裁定,查封李薇所有的位于遂宁市射洪县太和镇太和大道中段诚信花园射中小区10幢4号2层(面积为534.02平方米,权证号为00079063)营业用房��本院依法委托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为752.06万元。因被执行人无法查找,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公告送达了评估报告及拍卖裁定,公告期届满后,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对上述房产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第一次、第二次和第三次拍卖,因无人竞买均流标,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房产以第三次流标价511.4万元进行变卖流标。申请执行人申请以变卖流标价511.4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部份债务。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向承租人田治国送达了(2015)成执字第1563-1号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冻结、提取上述房屋的租金收入(限额9000000元),因承租人未实际经营,故租金无法提取。现被执行人除上述已抵偿的房产外,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河支行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为本金9000000元及利息、其他费用76041.4元。已执行本金5114000元,被执行人成都宏宇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李薇尚欠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河支行本金3886000元及利息、其他费用76041.4元。二、终结本院(2014)成民初字第307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谭昕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