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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刑更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卢定刚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定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刑更14号罪犯卢定刚,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印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4日作出(2009)狮刑初字第4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定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人民币10万元,退出赃款人民币7000元,与同案被告人退赔赃款和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6883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0月26日交付执行。罪犯卢定刚曾于2012年10月、2014年10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二年五个月。刑期至2018年3月1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7年5月11日以罪犯卢定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卢定刚减刑七个月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卢定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2015年度获监狱劳动能手。自2014年7月起至2016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25.5分。该犯因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属从严减刑对象,监狱在报请减刑时已对其扣减刑期二个月。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卢定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在减刑时应当从严掌握。依照>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定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谢国泉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文胜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