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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2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素华与刘刚、赵秋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素华,刘刚,赵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2执11号申请执行人张素华,住吉林省长春市。被执行人刘刚,1979年10月14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被执行人赵秋艳,住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素华与被执行人刘刚、赵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素华以自行和解为由要求撤回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本院传唤前已自动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6)吉0192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 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吕振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