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2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素华与刘刚、赵秋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素华,刘刚,赵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2执11号申请执行人张素华,住吉林省长春市。被执行人刘刚,1979年10月14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被执行人赵秋艳,住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素华与被执行人刘刚、赵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素华以自行和解为由要求撤回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本院传唤前已自动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6)吉0192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 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吕振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