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民辖终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安新县捷力和铜业有限公司、贾亚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新县捷力和铜业有限公司,贾亚利,臧广军,张红英,时保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辖终1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新县捷力和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新县老河头镇西地村。法定代表人:徐小货,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亚利,男,197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原审被告:臧广军,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安新县。原审被告:张红英,女,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安新县。原审被告:时保光,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上诉人安新县捷力和铜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贾亚利、原审被告臧广军、张红英、时保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0607民初20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安新县捷力和铜业有限公司上诉称,该借款合同纠纷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作为借款合同接收货币一方,上诉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安新县。请求撤销原审人民法院(2016)冀0607民初207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贾亚利起诉依据的双方于2015年12月21日签订的《借款协议(合同)》中载明:签订地点:保定市满城区;合同第五条约定:“本协议(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依法解决”。该管辖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为有效约定。根据该约定,能够确定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为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因此,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雅莉审判员 赵孟臣审判员 胡振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 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