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池州市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范梅、梁卫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州市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范梅,梁卫平,安徽天利粮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世平,张乐,池州市远景混凝土有限公司,乔亚宏,甘卫国,王荣根,王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799号原告:池州市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南湖路红光新村二期A4栋S123-126号。法定代表人:许克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斌,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梅,女,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被告:梁卫平,男,195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范梅的丈夫。被告:安徽天利粮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至县大渡口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世平,董事长。被告:张世平,男,196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被告:张乐,男,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张世平之子。被告:池州市远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池区涓桥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乔亚宏,董事长。被告:乔亚宏,男,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被告:甘卫国,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被告:王荣根,男,195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被告:王正,男,198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原告池州市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范梅、梁卫平、安徽天利粮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世平、张乐、池州市远景混凝土有限公司、乔亚宏、甘卫国、王荣根、王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池州市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池州市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州市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30元,减半收取3665元,由原告池州市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何继华审判员 金 蜜审判员 陈富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曹茗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