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司惩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婷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决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婷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鲁17司惩3号被罚款人:王婷婷。本院在审理再审申请人王婷婷、刘玉英与被申请人钟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原二审姜涛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并非刘玉英捺的手印,王婷婷认可系其所捺,该行为严重扰乱诉讼秩序,妨害民事诉讼,应予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对王婷婷罚款五万元,限于2017年8月2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