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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司惩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婷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决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婷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鲁17司惩3号被罚款人:王婷婷。本院在审理再审申请人王婷婷、刘玉英与被申请人钟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原二审姜涛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并非刘玉英捺的手印,王婷婷认可系其所捺,该行为严重扰乱诉讼秩序,妨害民事诉讼,应予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对王婷婷罚款五万元,限于2017年8月2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