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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开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王某某、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王某某,梁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601号原告开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委托代理人杜XX、刘宜昆,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王某某。被告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王某某、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0元,减半收取905元,由原告开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承担。审  判  员  毛庆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记员  乔钦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