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03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欧世维与杨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世维,杨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03民初615号原告:欧世维,男,汉族,1989年12月11日生,现住芒市。被告:杨鹏,男,汉族,1992年10月20日生,住梁河县。原告欧世维诉被告杨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欧世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欧世维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包广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盘玲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