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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03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欧世维与杨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世维,杨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03民初615号原告:欧世维,男,汉族,1989年12月11日生,现住芒市。被告:杨鹏,男,汉族,1992年10月20日生,住梁河县。原告欧世维诉被告杨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欧世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欧世维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包广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盘玲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