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5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归达祥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归达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105刑初199号公诉机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归达祥,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因吸毒于2017年1月2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期限自2017年1月20日至2017年2月4日)、同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期限自2017年2月4日至2019年2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江检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归达祥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归达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7日10时许,被告人归达祥去到南宁市江南区亭子村十一组高山塘某小卖部门前,发现被害人李某停放在该处的博莱雅牌电动车(车牌号:南宁823**,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53元)未上大锁,后被告人归达祥趁无人注意之际撬开该车的电门锁后将该车开离现场盗走。2016年12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归达祥去到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亭子村十一组烟墩岭某号一楼楼内,发现被害人彭某停放在该处的轻雅牌电动车(车牌号:南宁L×××××,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47元)未上大锁,后被告人归达祥趁无人注意之际撬开该车的电门锁后将该车开离现场盗走。2017年1月8日4时30分至50分期间,被告人归达祥去到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亭子村十一组烟墩岭某某号门前,发现被害人陈某1放在该处的艾丽斯牌电动车(车牌号:南宁T×××××,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28元)未上大锁,后被告人归达祥趁无人注意之际撬开该车的电门锁后将该车开离现场盗走。对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举证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归达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归达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盗窃的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2为了找钱吸毒欲实施盗窃。2016年12月7日10时许,被告人归达祥去到南宁市江南区亭子村十一组高山塘某小卖部门前,发现被害人李某停放在该处的博莱雅牌电动车(车牌号:南宁823**,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53元)未上大锁,后被告人归达祥趁无人注意之际撬开该车的电门锁后将该车开离现场盗走。2016年12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归达祥去到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亭子村十一组烟墩岭某号一楼楼内,发现被害人彭某停放在该处的轻雅牌电动车(车牌号:南宁L×××××,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47元)未上大锁,后被告人归达祥趁无人注意之际撬开该车的电门锁后将该车开离现场盗走。2017年1月8日4时30分至50分期间,被告人归达祥去到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亭子村十一组烟墩岭某某号门前,发现被害人陈某1放在该处的艾丽斯牌电动车(车牌号:南宁T×××××,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28元)未上大锁,后被告人归达祥趁无人注意之际撬开该车的电门锁后将该车开离现场盗走。2017年1月20日,被告人归达祥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电动车登记信息表,电动车发票,电动车合格证,视频截图指认相片,视频截图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办案说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疾病证明书,不予收治通知书,被害人李某、彭某、陈某1的陈述,被告人归达祥的供述和辩解,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同步录音录像,现场监控视。本院认为,被告人归达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归达祥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归达祥为了吸毒而多次实施盗窃,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对其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归达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归达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日,不予折抵刑期。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裴永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区晓玲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