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胜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66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胜,男,1980年2月1日生,出生地重庆市垫江县,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垫江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563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10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李胜饮酒后驾驶某号奥迪轿车搭载三人,从本区直港大道回家,在直港大道南北干道立交桥路段与违章掉头的彭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李胜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后如实向民警供述了上述事实。经鉴定,李胜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9mg/100ml。经认定,李胜、彭某各负事故50%的责任。案发后李胜已赔偿了彭某的车辆经济损失。被告人李胜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李胜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 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曾钟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