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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5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孟遥与李培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孟遥,李培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5民初893号原告:李孟遥,女,199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树柏(系原告之外祖父,特别授权),男,194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维益(系原告之外祖母,特别授权),女,194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培佑,男,196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显国,四川银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梦遥与被告李培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梦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培佑清偿原告借款101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被告李培佑于2016年11月2日向原告借款101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未偿还。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自2017年2月以来,我院已受理关于被告李培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高达100余件,涉及金额达4000多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被告李培佑涉案金额巨大,受害人众多,无力偿还借款,其行为已涉嫌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梦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文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雨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