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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1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李兰芳与郭栓成、刘冰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兰芳,郭栓成,刘冰玉,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1529号原告李兰芳,女,1971年8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阳县。委托代理人郑少华,河南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栓成,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阳县。被告刘冰玉,女,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阳市殷都区。第三人XXX,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阳市北关区。原告李兰芳与被告郭栓成、刘冰玉、第三人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兰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兰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2元,由原告李兰芳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日富人民陪审员  林 莉人民陪审员  潘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