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4执恢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山东新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胡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新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胡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4执恢24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新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驻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翠坊街中段。法定代表人:王明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胡林,男,1980年3月28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申请执行人山东新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鲁V×××××号牌汽车一辆,因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林所有的鲁V×××××号牌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晓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高 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