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执8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赵清贤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清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812号之一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赵清贤,男,196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本院在执行赵清贤罚金一案中,冻结被执行人赵清贤所有的银行存款3000元,现本院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清贤所有的银行存款3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杨铸荣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陈国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方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