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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更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胡军聚众斗殴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191号罪犯胡军,男,1994年4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铜梁县,汉族。现在重庆市渝西监狱服刑。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铜法刑初字第003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军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3年4月15日起至2018年4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21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6年3月22日,本院作出(2016)渝05刑更10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13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于2017年5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胡军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军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平审判员 郑雪梅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袁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