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43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慧敏、杜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慧敏,杜静,苏金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3145号申请人:徐慧敏,女,199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请人:杜静,女,196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请人:苏金虎,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慧敏诉被申请人杜静、苏金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慧敏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苏金虎名下的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花苑×-×-×号房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了保函为申请人徐慧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苏金虎名下的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号房屋。查封期限自2017年6月2日至2020年6月1日。被查封人在查封期间,不得对查封财产进行转让、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永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魏姝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