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5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25刑初91号公诉机关封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人,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捕前住广东省封开县。2017年1月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封开县看守所。封开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7〕77���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分别于2016年7月中旬、12月21日、12月29日三次容留吸毒人员莫浩彬在自己家中(封开县江口镇河堤二路3号二楼出租屋)以“煲猪肉”的方式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强制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证人胡某的证言、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辨认���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交)服本判决,��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蒙艳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冼毅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