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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8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4-01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施某某、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施某某,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8146号原告:郭某某,男,198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梅佳,上海爱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施某某,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丁某某,女,196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施某某、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朱 萍审 判 员 许 颢人民陪审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方倩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