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初2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2561无锡辰迪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天驰精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辰迪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天驰精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2561号原告:无锡辰迪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莫家庄248-2-8。法定代表人:余先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无锡市天驰精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安置区张舍路1号。法定代表人:陆志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了原告无锡辰迪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天驰精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无锡辰迪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辰迪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无锡辰迪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3元减半收取92元,由无锡辰迪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登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朱妍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