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5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3-16
案件名称
冯波与陈焰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波,陈焰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5民初1102号原告:冯波,男,1979年5月4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被告:陈焰容,女,1977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原告冯波诉被告陈焰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冯波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原告冯波已预交),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冯波负担。审判员 徐超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 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