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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5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3-16

案件名称

冯波与陈焰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波,陈焰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5民初1102号原告:冯波,男,1979年5月4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被告:陈焰容,女,1977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原告冯波诉被告陈焰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冯波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原告冯波已预交),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冯波负担。审判员  徐超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 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