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26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何文惠与唐红荣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文惠,唐红荣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民初26482号原告(反诉被告):何文惠,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被告(反诉原告):唐红荣,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健勇,广东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清敏,广东运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何文惠与被告唐红荣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后于2017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文惠,被告唐红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健勇、龚清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文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拖机费、农用车运费、挖机台班费3743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在2015年4月请原告到坦洲镇国际花城小学幼儿园体育馆基础挖土工程,当时原被告协商同意按台班小时结算工钱,被告在2016年与原告确认结算并签名。在2014年至2015年,拖机费、农用运输费共计138130元,借支两次分别45000元、5700元。随后,在2016年1月份由银行转账了两笔共50000元。截至目前被告还欠原告37430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被告唐红荣辩称,原告请求的具体数额为37430元,确认尚欠原告37300元。该款项不但不用支付给原告,而且多付原告的工程款13692元,现要求原告予以返还。被告唐红荣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原告返还工程预付款13692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1月至2014年,被告承包了中山市坦洲镇国际花城一部分基础挖土工程,被告采取分包的形式将其发包给原告,由原告自带挖机、农用车等机器施工。工程计价方式有的按照土方量计费,有的按机器台班计时计费。施工期间工程进度款按照工程发包方预算部的初步预算支付,最终工程在完工之后进行核算,多退少补。2015年11月,经发包方核算,国际花城三期一区43-45座的实际土方量为3930立方米,但是被告按5600立方米的土方量预付了工程进度款(每立方米16元)。2016年1月经发包方核算,国际花城三期三区1-4座的实际土方量为4983立方米,被告多付了原告共计50992元。另外,双方针对国际花城幼儿园体育馆的土方工程款进行核算,被告未付工程款37300元。上述两者相减,原告应返还被告工程款13692元。原告何文惠对被告唐红荣提出的反诉辩称,如果被告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有多少款项就算多少款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13年2月25日,唐红荣(发包方、甲方)与何文惠(承包方、乙方)签订土方协议书,约定:就甲方所施工的范围土方承包给乙方挖运,至于挖土机运输车辆由乙方全部解决。工程单价:挖机挖土机运走在工地500米范围内,每立方米15元。钩机勾桩每条6元,土方方量按预算部计算为准。进度款的支付,每月进度80%支付。工程量:坦洲国际花城二期52栋、53栋、54栋土方。协议还约定了其它内容。2.2015年,唐红荣(发包方、甲方)与何文惠(承包方、乙方)签订土方协议书。由于该协议书模糊不清,不能确定双方约定的具体内容,双方确认合同约定土方方量按预算部计算为准。3.经唐红荣申请,本院依法向国际花城项目预算部调取了涉案工程的结算表,该结算表显示国际花城三期一区基础承台地梁土方开挖数量5841立方米,三期三区1-4幢基础承台地梁底板土方开挖10436立方米。何文惠对该上述土方量确认,唐红荣确认上述开挖土方量均发包给何文惠。4.何文惠提供与唐红荣的结算单,该结算单显示,2014年10月-12月、2015年4-10月农用车、钩机等费用共计136730元,借支45000元,下余93000元,扣50000+5700元。唐红荣2016年12月21日签字确认。5.庭审中,何文惠述称,如果唐红荣主张其多支付了工程款,要提供证据证明;承包的涉案工程之前是按工程量计算,之后幼儿园工程较零散,按时计算。唐红荣述称,确认还有37300元未支付给何文惠,但是由于签订协议时按照5600立方米、6500立方米预先支付给何文惠工程进度款,但何文惠实际施工土方量为3930立方米、4983立方米,多支付的50992元扣除何文惠主张的工程款后,何文惠还应当返还剩余款项。双方均确认预付的款项为163000元。唐红荣确认何文惠的工程于2015年完工。6.本院释明本案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何文惠、唐红荣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唐红荣主张何文惠的实际施工量比预计的施工量少,应当扣减其预支的工程进度款,并要求何文惠将扣减后的多余部分退还。唐红荣主张实际施工的工程量为3930立方米、4983立方米,低于预计的工程量5600立方米和6500立方米。但本院调取的国际花城项目部的工程量结算表显示,何文惠的实际施工工程量远大于唐红荣主张的实际施工工程量。且何文惠已于2015年施工完毕,唐红荣在2016年12月21日进行结算时,未提出预付款已经足以支付全部工程款,反而确认尚欠有款项未付,与其陈述不符。故对唐红荣提出预付款已超出实际施工工程款,应当扣减工程款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何文惠主张唐红荣支付欠款37430元,唐红荣确认尚欠何文惠37300元,结合何文惠与唐红荣的结算单,本院认定唐红荣尚欠何文惠37300元。何文惠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金额应以本院认定为准。唐红荣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红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何文惠支付工程款37300元;二、驳回原告何文惠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唐红荣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736元(原告何文惠已预交),由原告何文惠负担3元,被告中唐红荣负担733元(被告唐红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何文惠);反诉案件受理费72元(反诉原告唐红荣已预交),由反诉原告唐红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晓冰审 判 员 陈 睿人民陪审员 黄瑞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林振华吴晓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