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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3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士俊、吴春安与西安信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士俊,吴春安,西安信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357-1号申请执行人李士俊,男,194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吴春安,女,195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信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832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西安信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二路西侧尚林路南侧面积29.328亩的土地【土地证号:西经国用(2014出)第0**号】,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贺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