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民初10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朱桂玉与北京全德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桂玉,北京全德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10424号原告:朱桂玉,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北京全德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朱桂玉与被告北京全德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朱桂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解除双方2016;由被告退还原告房租余款64470元及该款项从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4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延长期限协议书》,被告将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号楼地下二层继续给原告经营,原告支付租金。2017年1月11日,东花市街道综治委发出整改通知,原告不得不退出涉案房屋,且2017年1月17日,综治委出动多人对该建筑恢复原状,原告已经无法经营。按双方约定,被告应将房租余款退还原告,但被告至今未退,故原告诉至法院,诉如所请。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经本院查看原告证据,原告的《租赁合同延长期限协议书》的合同相对方为北京全福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非北京全德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故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桂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邵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