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执3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林法、方正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林法,方正龙,桐庐泰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徐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3执3360号申请执行人李林法,男,1957年10月16日出生,住武义县。被执行人方正龙,男,1968年1月30日出生,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桐庐泰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富春江镇孝门村,组织机构代码:69456104-7。法定代表人徐素娟。被执行人徐素娟,女,1971年10月1日出生,住桐庐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林法与被执行人方正龙、桐庐泰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徐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浙0723民初289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林法于2016年12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方正龙、桐庐泰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徐素娟支付执行款3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方正龙、桐庐泰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徐素娟一直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3执33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林法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陆伟民代理审判员 郭六一代理审判员 任 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