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孔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刑初337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伟,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滑县,无前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8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处新乡站派出所抓获,临时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同年4月11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7〕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子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9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孔伟酒后驾驶踏板式二轮电动车沿滑县牛屯镇张营村至焦虎乡田二庄乡村公路自东向西行驶时,与同向步行的可某相撞,造成孔伟、可某受伤及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在处理事故时发现孔伟有酒驾嫌疑,遂对其抽血送检。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测:被告人孔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9mg/100ml。经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对孔伟驾驶的电动车进行属性鉴定:符合《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中二轮摩托车的标志,属于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孔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可某的证言、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电动车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查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血醇检验报告单、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证信息查询、诊断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及被告人孔伟户籍证明在案证实。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孔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孔伟与肇事相对方已调解,且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孔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8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国强审判员 赵政凯审判员 李红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