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8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钧创沤盛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江西奋飞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钧创沤盛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江西奋飞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8执378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钧创沤盛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文晕路255号通盛嘉苑1-701号,组织机构代码67062389-9。法定代表人:朱民杰。被执行人江西奋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鄱阳县鄱阳镇洪迈大道88号,组织机构代码79699096-9。法定代表人:林少波。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鄱民二初字第10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江西奋飞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江西奋飞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西奋飞实业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163586元。(申请标的161267元,执行费231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忠发审判员 章黎选审判员 艾鹏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欧阳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