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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民初1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徐红立与王丹莉、李留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红立,王丹莉,李留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1558号原告:徐红立,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龙(特别授权),山东郭鲁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丹莉,女,199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告:李留启,男,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中区吴泰闸路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357900663。负责人:赵善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特别授权),女,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红立与被告王丹莉、李留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以与被告王丹莉、李留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达成赔偿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丹莉、李留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红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红立撤回对被告王丹莉、李留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元,由原告徐红立负担。审判员 高 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高睿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