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守义与王志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义,王志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597号原告:王守义。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娜,北京广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田,天津轩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守义与被告王志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王守义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守义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守义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王守义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许莹莹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