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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勇,周燕,刘天军,刘金忠,刘红生,刘天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20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兰,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勇,男,1972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周燕,女,1972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刘天军,男,1965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刘金忠,男,1975年8月8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刘红生,男,1978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刘天泽,男,1961年7月8日生,汉族,住庆云县。本院在执行(2016)鲁1423民初313号民判决书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勇、周燕、刘天军、刘金忠、刘红生、刘天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云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3民初313号民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洪升审判员  王化杰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