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1执3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吴远锋申请栾允奎、魏庆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远锋,栾允奎,魏庆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3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远锋,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栾允奎,个体户,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魏庆喜,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在执行吴远峰申请执行栾允奎、魏庆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478.32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远锋申请撤销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1执3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宛黎& # xB;审判员 张 松 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海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