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84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罗镇与陈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镇,陈金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84民初684号原告:罗镇,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会市。委托代理人:罗崇日,是原告的父亲。被告:陈金辉,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会市。原告罗镇与被告陈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罗镇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金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镇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金辉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被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镇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罗镇负担。审判员 毛亚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黄少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