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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潘某某诉被告徐某某宣告公民失踪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24民���1号申请人:潘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文,系昌图县文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潘某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潘某某诉称:要求宣告徐某某失踪。事实和理由:徐某某系潘某某女婿,于2012年1月8日离家出走,已达5年之久。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徐某某,男,1974年10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榆树市新庄镇永和村永利屯5组,原住昌图县曲家店镇厂子村十二组,系申请人的女婿。2012年1月8日离家出走,已达5年之久。申请人潘某某申请宣告徐某某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在法制日报及被申请人居住地发出寻找徐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徐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徐��某于2012年1月8日离家出走,申请人提供昌图县公安局曲家店镇派出所与昌图县曲家店镇厂子村出具的证明两份,能证明徐某某失踪的事实,现公告寻找徐某某的期间已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徐某某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明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石敬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