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0303执1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泽仁卓嘎与泽仁贡布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泽仁卓嘎,泽仁贡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0303执1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泽仁卓嘎,女,藏族,系西藏昌都市丁青县人。被执行人:泽仁贡布,男,藏族,系西藏昌都市卡若区人。本院在执行泽仁卓嘎与泽仁贡布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本地有工资卡可供执行,本局已于2017年2月6日向卡若区财政局送达了协助扣留通知书,每月将扣留4000元,待案件执行的扣留完毕为止,现被执行人除该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措仁群培审 判 员 黄 勇代理审判员 洛松邓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范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