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6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春梅与沈春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梅,沈春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6893号原告:王春梅,女,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被告:沈春华,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王春梅诉被告沈春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王春梅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梅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陈菊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周 诗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