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5民初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叶永章与卢甫、吴建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永章,卢甫,吴建财,陈自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5民初57号之一原告:叶永章,男。被告:卢甫,男。被告:吴建财,男。被告:陈自庭,男。原告叶永章与被告卢甫、吴建财、陈自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2017年5月31日,原告叶永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永章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770元由原告叶永章承担。审 判 长 吴伟华人民陪审员 吴番长人民陪审员 张雪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吴惠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