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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冀某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493号申请执行人冀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本院在执行冀某某诉刘某民间借贷纠纷的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0000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2017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经强制执行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000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苗永斌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晓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