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26民初2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亚军与张龙龙、石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亚军,张龙龙,石甲,武梦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6民初2296号原告:杨亚军,男,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张龙龙,男,198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石甲,男,198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武梦青,女,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杨亚军与被告张龙龙、石甲、武梦青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亚军、被告张龙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甲、武梦青经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亚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石甲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7月16日起至履行完毕止),被告武梦青、张龙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16日,被告石甲以做生意资金困难为由,经被告张龙龙口头担保向原告杨亚军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3%。借款后原告杨亚军多次催要,三被告久拖不付。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2、三被告的身份信息,证明三被告的身份情况;3、石甲和武梦青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石甲和武梦青是夫妻关系,该笔借款是夫妻存续期间的借款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4、借条及借款合同一份,证明石甲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张龙龙辩称:原告诉称属实;对该借款其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石甲、武梦青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3年7月16日,被告石甲以做生意资金困难为由,经被告张龙龙口头担保向原告杨亚军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3%。借款后,被告石甲仅给付原告2015年7月16日之前的借款利息,再不偿还借款本息。为此,原告杨亚军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另查明:被告石甲、武梦青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石甲以个人名义所借。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1、2、3、4号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被告石甲向原告杨亚军借款2万元,约定月利率为3%,事实清楚,有借条、借款合同及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原告杨亚军诉求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5年7月16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止,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告石甲应偿还原告杨亚军该借款本息。被告张龙龙对该借款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债务系被告石甲、武梦青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属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两人共同偿还,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石甲、武梦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亚军借款2万元及该款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5年7月16日起至履行完毕止);二、被告张龙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龙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石甲、武梦青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45元,由被告石甲、武梦青、张龙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玉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蒋安琪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