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79苏越与镇江扬歌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越,镇江扬歌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初79号原告:苏越,男,汉族,1955年9月12日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科进,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扬歌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中山东路333号太和广场502、504、505室。法定代表人:蔡和龙。原告苏越与被告镇江扬歌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苏越于2017年5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越撤诉。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苏越负担。审判长 王成瑶审判员 何建生审判员 詹玉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 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