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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吉安县兴达煤矸石厂与李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县兴达煤矸石厂,李小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869号原告:吉安县兴达煤矸石厂,住所地吉安县横江镇屋头村。业主:周歧明,男,1967年12月15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县敦厚镇二七路7号2栋3单元102室。委托代理人:肖运平,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小华,女,成年,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安县兴达煤矸石厂诉被告李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已主动偿还所欠砖款,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吉安县兴达煤矸石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杨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 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