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6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江苏嘉盛橡塑有限公司与青岛奥普利输送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嘉盛橡塑有限公司,青岛奥普利输送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6483号原告:江苏嘉盛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龙庙镇工业园区(东厅村)。法定代表人:姜坤,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余,江苏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奥普利输送带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南村镇南亭路东端南侧。法定代表人:向华,总经理。原告江苏嘉盛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奥普利输送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江苏嘉��橡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奥普利输送带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嘉盛橡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岛奥普利输送带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嘉盛橡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奥普利输送带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江苏嘉盛橡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岳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 孔玛丽书 记 员 周咏仪书 记 员 章静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