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6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成都建发纸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山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建发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426民催1号申请人:成都建发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钱江铂金时代2号楼10楼620室。法定代表人:程东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温航,云南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成都建发纸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4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成都建发纸业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4020005220966523、票面金额30000元的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成都建发纸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成都建发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柴金燕审判员 李 丽审判员 张春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玉婷